苗族是我国55个少数民族之一,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散布在世界各地;在我国,主要分布在贵州、广西、云南、四川、湖南等省区,人口众多,在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其人口位居前列;同时,苗族有着自己的语言,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习俗,随着时间的循序渐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苗族许多历史悠久的文化习俗的传承和发展并没有被人们割断和遗忘,勤劳智慧的苗族人民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至今,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
苗族社会中议定、执行习惯法的地区性的政治经济社会的联盟组织----苗族议榔制就是其中一种表现。苗族的社会组织在各地的习惯法中不尽相同,在黔东南大部分地区叫“议榔”或“勾夯”,也有叫“议榔会议”“构榔会议”;贵州从江和广西大苗山叫“栽岩会议”或“埋岩会议”;湘西大部分地区叫“合款”,凤凰县又叫“春酒会”;云南金平叫“丛会”或“里社会议”,性质都是基本相似,是苗族社会中议定、执行习惯法的地区性的政治经济社会的联盟组织。
“议榔”制组织可以由一个鼓社、一个寨或几个寨,乃至整个地区组成。苗族习惯法称“议榔规约”、“构榔规约”、“埋石会议规约”、“款条”、“团规”、“理录”、“理告”等,每次议榔前,先由寨头们商议“议榔”内容,然后召开群众大会,由寨头手持芭矛和梭镖(代表权力和权威)宣布议定的习惯法的内容,由大会通过。宣布新的习惯法之前,寨头还要背诵过去流传下来的重要习惯法。有的议榔后在会址竖石一块,表示习惯法坚如磐石,不能轻易更改。
苗族社会的寨头,有的地方叫“榔头”,也有的叫“娄方”、“该歪”或“扶娄”。寨头一般不经过群众选举,也无财产多寡的限制,只是由于其人熟悉习惯法,精明事理,为人正派热心,在排难纠纷中得到公众的信任,树立了威望而自然形成的。有少数地区是长子世袭的。几个村寨或一个地区的寨头,是由小寨头选举产生的。寨头一般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少数是中年人。
寨头的职责由习惯法规定,主要是:调解、处理争执田、土、山林所有权的纠纷;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偷窃事件;对外代表全债,交涉全债的对外事务;按群众的意愿或要求,发动追山打猎,宣布封山,主持祭祀“神山林”。寨头是不取报酬的,办完事之后,当事人请吃一顿饭就可以了,不给钱。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苗族的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苗族议榔制就是其中之一,在苗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