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祖国广大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它们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56个民族有着自己不同于其他各兄弟民族的文化习俗和生活习惯,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共同发展了经济和文化,为缔造和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法律方面,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涉及的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许多关于各民族社会组织的组成与结构、头领的产生、头领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对了解各民族的文化习俗和生活习惯具有重要意义。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对于壮族的社会组织的组成与构成、头领的产生等方面,壮族流传着“乡有乡老,寨有寨头”的谚语,普遍奉行寨老制。对于壮族寨老的产生,按照习惯法,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是通过自己在平日处事中去取得人们信任,通过实践验证自己的能力,受到村民的拥护和爱戴,公认而成为头人,另一种则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当地年迈卸任的寨老荐举经村民认可的人充任。对于充当寨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往往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和群众基础,有一定的能力和魄力,办事公道等等。
根据习惯法,寨老的具体职责有:领导村民议定习惯法;调解纠纷处理争执,维护村寨社会秩序;掌管全村公共财产;掌执集体祭祀大权;领导全村寨进行生产、公益事业的建设;代表村民说话办事,处理本村寨涉外事务;组织村民开办学校、培养人才;主持各种会议等。在村寨里,日常的小事则由本村寨的寨老处理解决,大事则本村寨的寨老请领近村寨的寨老共同商量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村寨的繁忙琐事较多,所以由寨老提名,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一两位寨老的助手,协助寨老处理村寨的事务,对于寨老助手其具备的条件与寨老相似,只是为了助手能更好地协助寨老处理事务,在年龄方面强调要中年人而不是老年人。按照习惯法寨老不取报酬,对于不同的地方其领取报酬的方式也不同,有了罚款,有的地方则由原告者从罚款中抽取若干分给寨老,作为酬劳,如果事情得到解决但是没有罚金,则由当事者拿出一些钱给寨老作为报酬,通常是由当事者宴请寨老酒席一顿,有的地区则有相应 的寨老田,自耕自种,变相作为报酬。
寨老能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维护了当事人的关系,对于处理村寨日常事务和调解村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