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民族语文翻译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初,由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总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语言文字座谈会。会上成立了新疆省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为半官方工作机构,省委主席包尔汉·夏依德兼管委员会工作。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正式成立新疆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为省政府领导的职能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教委员会。1959年末,由于文字改革的需要,指导委员会改称文字改革委员会,具体管理和从事维吾尔、哈萨克、锡伯等民族文字的新文字方案制定和推行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文字改革委员会工作受到冲击,1970年被撤销,1972年恢复,1973年定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简称自治区民语委)至今。
自1950~1979年,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第一把手一直由省、自治区领导兼任。先后有邓力群、阿不都拉·扎克洛夫、艾斯海提·衣斯哈可夫、赛福鼎·艾则孜、司马义·艾买提、贾那布尔等兼任主任。
1955年后,大多数自治州和个别地区、自治县相继成立了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初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后称新文字推行委员会或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均被撤销,1973—1980年,才陆续恢复,并改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内设16个处(室),其中行政处室8个,即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处、“双语”学习工作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翻译工作管理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3个,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辞书工作办公室;事业单位5个,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与信息化研究中心、《语言与翻译》杂志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与翻译培训测试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机关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加强全区“双语”学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提出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具体政策和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依法监督执行全区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管理全区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3.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及时向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倡导鼓励和指导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制定全区“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具体措施并提出表彰奖励办法;协调、指导全区开展“双语”学习活动。
5.主管理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组织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指导新疆翻译工作者协会工作。
6.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我区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实施全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
7.负责管理全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划和措施;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审定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并编制全区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
8. 负责组织区内和国内外有关民族语言文字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监测研究语言文字发展动向;负责语言文字领域文化保护工作;规划我区与有关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小组工作。
参考资料:新疆语言文字网: